食品安全员三次不在岗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网络 编辑:mw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湖北省日前制定并出台《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包括食堂、大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等在内的餐饮机构需全面监管,规定食品安全员三次不在岗撤销许可证。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将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也将撤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