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规定 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5-05-29
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提出,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网络经营者应提供经营地址等信息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餐饮业经营者设最低消费开瓶费最高罚五万元
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条件卫生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旅行社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与消费者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费用及其他交纳的期限和方式等,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应无理拒绝,应当承当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的,经营者应当以商品价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包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网购、电视购物商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影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应当同时返还。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泄露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来源:红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