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
发布时间:2016-05-05
为规范我省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
通知指出,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酒店、饭店、酒楼、餐馆、餐饮中心、快餐厅、酒吧、茶楼等专营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厅等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的所有商品(产品)和有偿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明码标价牌可由餐饮行业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计,但必须经当地价监部门监制,标价牌上注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通知要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餐饮经营的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在提供婚宴、年夜饭等团餐服务时,要向消费者提供团餐服务清单。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通知强调,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使用价目本或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饮食服务价格,结账时须出具结算单据,不得收取价目本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费用。同时,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蒙骗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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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等。
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计量单位、主投料重量、价格等。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面点、酒水的名称、产地、重量等内容。
鲜活商品应当使用鲜活商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产地、当日价等,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标识。按重计价的水产品或成品菜在称重时必须除去外包装重量,按净重计费。
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严禁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标明的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
(二)对同一商品(产品)或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而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消费并进行收费;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结算价格不符;
(五)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来源: 青海日报